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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发布时间:2025/07/07 15:59
宝坻区机关事业单位对外信息汇总
名称 地址 电话 工作时间

职能

宝坻区住建委 宝坻区建设路120号  022-29241440  8:30-12:00,13:30-17:30(工作日)

宝坻区住建委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政策和规范、标准。
(二)负责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相关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政基础设施(不含与土地资源整理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市建设资金。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统计工作。
(三)承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责任。组织实施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责任。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措施。负责住房货币分配、公有住房出售、公房租金改革和房改资金管理。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负责制定房地产(含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监督执行房地产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标准。指导推动住宅项目非经营性公建配套建设。负责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
(六)负责直管公产房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除外)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管理。监督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制度。
(七)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缴存和使用监督管理。
(八)负责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贯彻落实工程造价、招投标、合同、施工许可等相关政策,并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及相关执业人员资格的管理。
(九)贯彻落实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村镇建设试点示范工作。负责与市相关部门关于村镇建设工作对接。
(十)负责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村民自建房屋除外)。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协调指导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重大项目建设综合协调。
(十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推进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工作。负责推广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指导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十二)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招商引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市政基础设施投融资工作。
(十三)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宝坻区水务局 宝坻区建设路157号 022-29241095 8:30-12:00,13:30-17:30(工作日)

区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党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水务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区水务发展规划及有关水务方面的专业规划,拟订水务发展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论证工作。
(三)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本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本区的水资源调度。参与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工作,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相关工作。
(四)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提出水务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参与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监测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节水工作有关标准在本区域内的推广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配合市相关部门开展水文监测相关工作。
(八)负责区属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推动河长制全面见效,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九)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及城市供排水设施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区管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十)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及监测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本区水库移民工作。
(十一)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区管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查处涉水违法行政案件。协调部门间和本区区域间的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利及城市供排水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水务科技和对外技术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水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按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参与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相关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再生水和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区供水、排水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跨界河流的对外协调工作。
(十七)负责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招商引资工作。
(十九)负责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职能转变
区水务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的职责分工
1.与区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水早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区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建设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落实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市水务局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上级应急指挥机关指令。
(2)区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按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3)必要时,区水务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区生态环境局的职责分工
区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参与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工作。
3.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的职责分工
区水务局负责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区管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宝坻区城管委 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 022-29241830 8:30-12:00,13:30-17:30(工作日)  

宝坻区城管委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党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标准,拟定区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的细则、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有关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以及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拟订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以及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区域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事业发展规划。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及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用地管理工作。
  (四)拟订完善城市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和管理制度,并对区级有关部门和街镇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承担相关职责。
  (五)组织实施城区市容市貌建设项目,负责城区市容市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城区街道综合整修管理工作,指导做好街道综合整修具体工作。负责辖区功能照明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和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功能照明设施及景观照明设施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的环境布置和城市照明保障。
  (六)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环境卫生行业管理、机动车辆清洗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环境秩序的综合治理工作。
  (七)负责全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饮垃圾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全区垃圾的统一处理工作。负责城区生活废弃物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推动生活废弃物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渣土治理综合管理。负责推动城区厕所改造。
  (八)组织协调城区清融雪工作。
  (九)负责城区绿化工作。对全区重大活动中涉及城区园林绿化工作及城区重大虫情疫情的防治实施统一指挥。指导城区公园、动物园、风景游览区园林绿化工作。监督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十) 负责公园管理,负责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负责城区园林绿化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
  (十一)负责燃气、供热设施运行综合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道路管线井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停车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研究编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制定工作目标、标准,并组织实施和考核。组织、指挥、调度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执法活动。负责重大和跨区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及执法协调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考核、监察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执法资格审查工作。指导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信访工作。
  (十七)负责城市维护管理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监督。
  (十八)负责城市管理数字化建设、运行的监管工作。组织推动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鉴定和评估,以及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十九)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普法、综合统计工作。
  (二十)负责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督察督办;负责监督城市管理相关执法检查工作。
  (二十一)协调处理本领域的举报和信访案件。
  (二十二)负责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监督执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
  (二十三)组织推动本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二十四)负责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六)职能转变。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战略决策部署,加强、优化、转变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构建权责清晰、服务高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城市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智能化水平和城市管理标准化水平。
  (二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在有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方面的分工。
  (1)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交通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等部门编制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定、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既有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管项目监督管理,参与新建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
  (2)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会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拟定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层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建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
  2.与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在渣土治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渣土治理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渣土治理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标准。负责渣土运输、处理、再生利用行政管理。负责指导考核有关部门和各街镇渣土治理工作。负责渣土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包括渣土运输车辆车体不洁、撒漏、不在规定地点装卸等造法行为的监督执法。
  (2)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各类工程施工现场控尘标准,对渣土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对有关违法情况进行查处,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区交通局、区水务局等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城市道路工程、房屋拆迁、装修、水务工程等施工现场渣土堆放、苫盖、控尘监督管理。区交通局与区公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承担渣土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区公安部门负责渣土运输车辆改装管理,查处渣土运输车辆不遵守交通法规、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3.与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建设委、区交通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局在交通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
  区交通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区交通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统筹衔接平衡公路、水路、轨道交通,协调铁路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宝坻区开元路与潮阳大道交口处 022-29243833  上午8:30-12:00;13:30-17:30(工作日)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落实质量强国战略、质量立市战略、质量立区战略和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落实有关市场监管规划、计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本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依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牵头推动本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工作,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督,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本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区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依委托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推进本区竞争政策实施,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配合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依委托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指导本区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本区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本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检工作。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管理并实施监督。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本区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区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区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宝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本区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配合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定期发布相关信息。负责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盐生产及经营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标准化工作。配合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组织实施。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负责本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负责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本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促进本区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管理、监督本区认证认可工作。配合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价格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对违反价格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处理价格举报、投诉。
(十六)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十七)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拟定本区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区知识产权战略。拟定加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拟定和组织实施强化本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十八)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工作。组织实施国家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制度。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执法和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负责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负责本区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九)负责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的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负责本区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新闻宣传、教育培训、对外合作交流和信息发布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负责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招商引资工作。
(二十二)负责市场监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三)负责机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所监管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安宝坻分局 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18号 022-29241720 8:30-12:00,13:30-17:30(工作日)

一、贯彻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发布本地区公安工作制度。
二、组织、管理本地区公安工作,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对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事故进行侦查或者处置。
三、组织、管理本地区公安队伍建设,组织、管理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表彰奖励、工资抚恤等工作。
四、组织、管理本地区公安经费、装备和公安科学技术工作。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承办市公安局与宝坻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宝坻区民政局 天津市宝坻区挹青路民政局 022-29241835 8:30-12:00,13:30-17:30(工作日)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制定区年度和中长期民政事业发展计划。

(二)负责推动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三)负责行政区划和区域勘界工作,拟定本区行政建制的撤并、划分的方案和申报。

(四)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建设,参与基层政权建设,主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

(五)拟定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落实社会福利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落实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

(六)落实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八)负责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公益服务、规范化指导、综合监管等工作,履行社会组织年检、评估,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监督管理社会组织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结合业务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九)负责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一)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招商引资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职能转变。

突出民政保障和改善民生职能,扩大民政兜底保障群体范围,提升民政为民服务专业化、标准化、个性化水平,强化民政公共服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职能,深入推进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编牢织密社会保障最后一道安全网,不断增强民政服务对象获得感和幸福感。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将区民政局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区委社会工作部。

2.将区卫生健康委的老龄工作职责,划入区民政局。强化其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责。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3.与区发展改革委、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水务局、区商务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内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企业家服务科 / / / 负责联系、服务企业家工作,协调推动支持企业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落实,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和法治环境;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鼓励引导企业家创业创新,推动企业家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企业家健康成长;建立与企业对接服务和快速响应机制,经常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和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各类问题。
宝坻区档案馆 宝坻区环城南路4号 022-29237697 周一至周五 8:30-12:00,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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